关于51吃瓜网 | 联系我们

51吃瓜网-免费吃瓜-51吃瓜今日吃瓜必吃

当前位置:主页 > 新闻资讯 > 常见问题 >

证券时报电子报实时通过手机APP、网站免费阅读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被担保人名称: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省三棵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秀屿三棵树”)、安徽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三棵树”)、湖北三棵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三棵树”)、四川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三棵树”);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本次为秀屿三棵树担保本金金额为49,000万元,为安徽三棵树担保本金金额为4,000万元,为湖北三棵树担保本金金额为12,000万元,为四川三棵树担保本金金额为10,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已实际为秀屿三棵树提供的担保余额为81,715.74万元,为安徽三棵树提供的担保余额为57,110.68万元,为湖北三棵树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0,575.80万元,为四川三棵树提供的担保余额为34,565.76万元(以上担保余额数据均不含本次);

  ● 特别风险提示:经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本次被担保对象秀屿三棵树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负债率以及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均超过70%,安徽三棵树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负债率接近70%以及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超过70%,湖北三棵树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接近70%,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投资风险。

  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7日、2023年5月26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对子公司提供担保计划及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向商业银行及政策性银行、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理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或融资机构平台申请授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300,000万元,2023年度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50,000万元,担保额度授权期限为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2023年度对子公司提供担保计划及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5)。

  1、公司近日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莆田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莆田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福州分行”)分别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一”)、《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二”)、《综合授信额度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三”),分别为秀屿三棵树与民生银行莆田分行、中国银行莆田分行、平安银行福州分行签订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19,000万元、5,000万元、25,000万元人民币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公司近日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支行(以下简称“徽商银行明光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四”),为安徽三棵树与徽商银行明光支行签订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4,000万元人民币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公司近日与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行(以下简称“湖北银行应城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五”),为湖北三棵树与湖北银行应城支行签订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12,000万元人民币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业务为前期合作业务的延续,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2023年8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8、2023-050)。

  4、公司近日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成都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六”),为四川三棵树与兴业银行成都分行签订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10,000万元人民币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业务为前期合作业务的延续,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0)。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涂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隔热和隔音材料销售;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制造;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制造;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技术推广服务;机械设备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经营范围:涂料、防水材料、保温新材料、胶粘剂、及其他化工产品、包装物生产、销售;环保型微薄木装饰贴面板、人造板、硅酸钙板纤维水泥板装饰贴面板,地板,木制品、家具、厨具及其他装饰材料,其他木制品的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家居用品设计,装饰装修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装修五金配件销售(以上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经营范围: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水性涂料、防水涂料、防水卷材、保温新材料、水基型胶粘剂、地坪漆及其包装物生产、销售;工具、辅助材料、建店物料销售;室内外装潢设计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经营范围:水性涂料、防水涂料、防水卷材、保温新材料、水基型胶粘剂、地坪漆及其他化学品(含危险化学品)及包装物生产、销售;工具、辅助材料、建店物料销售;室内外装潢设计服务。(以上经营项目如需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待取得许可证后,按许可证核定项目和时限经营)

  5、保证期间: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任何一笔具体业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1)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公司对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前发生的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2)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公司对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前发生的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3)前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或具体业务 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6、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5、保证期间: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6、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5、保证期间:从具体业务授信合同生效日起直至该具体业务授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包括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

  6、保证范围:主体在本额度项下所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和费用。

  5、保证期间:(1)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徽商银行明光支行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徽商银行明光支行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徽商银行明光支行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4)在保证期间内,徽商银行明光支行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徽商银行明光支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徽商银行明光支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公证费等)及由此产生的相关税金(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款)。

  5、保证期间: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湖北银行应城支行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主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湖北银行应城支行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湖北银行应城支行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如果主合同项下的主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湖北银行应城支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以及债务人应向湖北银行应城支行支付的其他款项。

  5、保证期间:(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保证范围:(1)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上述担保是为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实际资金需要。秀屿三棵树、安徽三棵树、湖北三棵树与四川三棵树经营状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上述担保公平、对等,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经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及子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5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74.10%;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含对子公司担保)不超过人民币35,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40%。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20,582.6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41.09%,其中,公司及子公司对子公司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11,066.8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6.91%。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Copyright © 2024 51吃瓜网-免费吃瓜-51吃瓜今日吃瓜必吃 版权所有 备案号: